一、檢驗規則
1、出廠檢驗
1.1檢驗條件在型式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有效。
1.2檢驗項目
外觀檢驗、尺寸與形位公差、門鉸鏈性能。
1.3 抽樣方法
按同一批量的5%抽樣,但不得少于3件。
1.4 出廠檢驗判定規則
當受檢產品均達到合格品要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如有一樘產品不合格,應加倍抽檢,復檢不合格項目,復檢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當復檢后仍有一樘產品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允許進行調整,修復后重新檢驗,直至符合要求。
2、型式檢驗
2.1 型式檢驗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當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產品停產兩年后恢復生產時;
d)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2.2 檢驗項目
主要項目:門鉸鏈性能、鎖具性能、抗爆能力;
其它項目:外觀檢驗、尺寸與形位公差。
2.3 抽樣方法
從出廠檢驗合格的同一批次同一型號的產品中隨機抽取1樘產品。
2.4 型式檢驗判定規則
在型式檢驗項目中,每樘門的主要項目必須達到標準要求,其它項目達到出廠檢驗合格品要求時,則判定該產品型式檢驗合格。當受檢的1樘產品型式檢驗均為合格品,則判定該批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如有一樘型式檢驗不合格,應加倍抽檢,復檢不合格項目。復檢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復檢后仍有一樘產品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型式檢驗不合格。
二、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1、包裝
產品的外包裝應保證產品表面不受劃傷,且牢固可靠,方便運輸。
2、標志
每批產品包裝后,要注明該批產品的用戶名稱、規格、型號等。
3、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變形、防損傷的相應措施。
4、貯存
產品應存放在通風、干燥、防雨、防腐蝕的場所;產品應立放,立放角度不應小于70°,底部應墊以高度不小于30mm的木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