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九項主要職責。
3、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項目、定措施限期整改。
4、施工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施工現場的義務消防人員,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并將培訓資料存人內業檔案中。
5、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并組織力量撲救。
6、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并積極落實防范措施。
7、施工單位在承建工程項目簽訂的“工程合同”中,必須有防火安全的內容,會同建設單位搞好防火工作。
8、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施工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于4具的滅火器,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指定專人經常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更新,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10、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11、施工現場必須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于3.5m,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12、開工前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并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消防栓砂箱等。
13、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有關“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強光源燈具。
14、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要有操作證和用火證。用火前,要對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離等措施,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作業后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后方可離去。用火證當日有效,用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用火證手續。
15、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于5m,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16、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應符合防火要求。庫房應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有嚴格的防火措施,應專庫儲存,分類單獨存放,保持通風,配備滅火器材,指定防火負責人,確保施工安全。不準在工程內、庫房內調配油漆、烯料。
17、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8、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進入工程內的可燃材料,要根據工程計劃限量進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廢棄材料應及時清除。
19、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20、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未經保衛部門批準不得使用電熱器具。嚴禁工程中明火保溫施工及宿舍內明火取暖。
21、從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22、生活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嚴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設,宿舍內不得臥床吸煙,房間內住20人以上必須設置不少于兩處的安全門;居住100人以上時,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員疏散預案。
23、生活區的用電要符合防火規定。用火要經保衛部門審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須符合使用規定,用火點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間內,使用時要有專人管理,停火時要將總開關關閉,經常檢查有無泄漏。
24、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根據不同等級執行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