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51283-2020(2020年版))
供生產設施專用的可燃和助燃氣體(液化氣體)鋼瓶的總幾何容積不應大于1m3,且分別存放在位于生產設施邊緣的敞篷內或廠房內靠外墻的鋼瓶間內,并有鋼瓶架等可靠的固定措施。廠房內鋼瓶間與其他區域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分隔;當廠房內其他區域同一時間工作人數超過10人時,應采用防爆墻分隔。可燃氣體的鋼瓶距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
高危險度等級的反應工藝過程,其反應器應采用防爆墻與其他區域隔離,并設置超壓泄爆設施,反應器系統必須設置遠程操作設施。
廠房(倉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同一廠房內分隔為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執行。
2 甲、乙、丙類敞開式廠房,其層數、高度、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及設備布置確定。半敞開式廠房其層數、高度、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按封閉式廠房執行,當半敞開式廠房的敞開部分與封閉部分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廠房敞開部分的層數、高度、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及設備布置確定,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廠房的防火分區面積,防火墻高度應高出廠房較低部分屋面4m,當防火墻高出廠房較低部分屋面不足4m時,廠房屋面靠近防火墻4m范圍內的屋面板及屋頂承重構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3 辦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驗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爆墻與廠房隔開,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4 丙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驗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當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 變配電所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建造,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20kV及以下的變配電所,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并貼鄰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含油設備的變配電所可一面貼鄰建造;
2)無含油設備的變配電所可一面或兩面貼鄰建造;
3)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執行。
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甲、乙類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應超過1d的需要量。
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并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性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2)設置丙類中間倉庫時,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3)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
供分析化驗使用的鋼瓶儲存間有爆炸危險時應獨立設置。當有困難時,可與主體建筑貼鄰布置,并應采用防爆墻與其他部位隔開,且滿足泄壓要求。鋼瓶儲存間屋面為泄爆面時,主體建筑高出泄爆屋面15m及以下的開口部位應設置固定窗扇,并采用安全玻璃。